附件
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造价咨询企业自觉遵循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肩负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共同抵制失信、违规及违法行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遏制和惩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确保行业内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制定而成。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对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从事该领域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均有义务遵守本公约。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咨询企业会员和个人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守则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严格执行行业自律规定。依法经营,主动接受工程造价监管部门和行业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履行行业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坚决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良好信誉。
第五条 秉持质量、服务、诚信原则,坚定开展公平竞争,坚决抵制无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积极倡导并支持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严守合同精神,注重信誉,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决抵制一切相互诋毁、相互压价、恶意攻击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良好行业环境。
第六条 严格遵循计价规范,参照国家及我区颁布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费用,坚决杜绝任意或恶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行为;严禁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服务价格承揽业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使用标准文本依法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严禁签订任何形式的阴阳合同,防止变相压价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规程及质量控制规定,坚决执行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高质量。在任何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禁止故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无端拖延审核时间以及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
第八条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规程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谨配置,确保造价专业人员遵循单一单位注册及执业规定,杜绝无资格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深化专业知识储备。同时,重视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业务技能的培训,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与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水平测试,共同推动行业形成持续学习、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公约成员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与评议,积极维护行业形象,杜绝任何损害同行声誉的行为,共同抵制行业内的不良风气,树立行业正面形象。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言行一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欺瞒行为。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坚决不为任何不合法、不合规的利益所诱惑,同时,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以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确保工作到位,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履行岗位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禁违反合同约定,收受或索要咨询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资信证明,严禁转借、出卖、伪造或涂改。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执业,并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签名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造价咨询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公私分明,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和防止一切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应筑牢“廉洁自律”的防线,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控制,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 在与受聘企业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需调离或辞职,应提前向受聘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业务交接手续。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协助调查。同时,应严格遵守行业协会规定的从业人员需遵守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并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协会应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公约成员的诉求和建议,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协会还应对行业内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专门的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宣传和推广诚信守法的先进典型。同时,受理和处理有关公约的投诉、举报和申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鉴定和仲裁。
第十九条 各造价咨询企业应自觉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活动,配合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同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自律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在发现企业或个人违反公约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公约的成员,行业自律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戒处理,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列入协会自律检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以及按规定停业整顿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五)向业主单位发出警示函,警示业主,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六)暂停其协会理事权利,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七)暂停协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严格遵守公约并表现突出的成员单位,提请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宣传;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表彰证书;
(三)向政府监管部门及业主推送表彰结果;
(四)在企业诚信、个人评先方面给予加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裁决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须经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理事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旨在促进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为柳州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